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9-04 09:44:32 点击数:1819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整体决策部署,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切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等六部门共同推进,进一步拓展北京市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展专用信用报告的替代领域
按照《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2023年9月1日,北京市已在市场监管、公积金、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规划自然、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执法、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务、消防安全、信息通信管理20个领域正式实施了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4年9月1日起,在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体育、统计、园林绿化、人防、医疗保障、粮食物资储备、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地震、档案、地方金融监管、气象、烟草专卖等领域拓展实施,其中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将在专用信用报告出具领域中的“文化执法(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统一出具,实现42个重点领域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京通”小程序、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领取专用信用报告,实现“一键获取、一纸证明、一码通行”。
二、进一步拓展领取专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范围
1.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等。
2.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注销执照、被吊销执照、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此类情况,市场主体可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报告。
3.经市场主体授权,各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使用市场主体提供的“专用信用报告授权查询码”直接获取报告。
三、进一步拓展专用信用报告的适用领域
1.市场主体在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银行贷款、产权交易、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商务合作等金融、商务经营活动中,经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可使用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
2.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方面,使用市场主体提供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拓展协同服务模式
1.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数据报送机制,确保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归集共享;协同开展专用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诉处理,及时处理信用修复诉求。强化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持续做好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培训工作,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2.主动推送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京通”小程序、市政务服务网等多种渠道向市场主体推送专用信用报告领取信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3.加强宣传推广。各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市属新闻媒体和主要商业平台做好广泛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需求申请专用信用报告,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
特此通知。
附件: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
附件下载地址:https://jx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408/t20240830_3785946.html
政策文件:https://jx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408/t20240830_3785946.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2-3506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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