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发〔20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十四届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5月11日十四届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扎实推动吉林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突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吉林新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外出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副省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切实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工作思路、细化为务实举措、实化为具体行动。自觉接受省委领导,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政策向民生聚焦,集中财力向民生倾斜,政府服务向民生覆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省政府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省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通过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等;
(六)其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出建议,由省长确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议题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二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程序,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大幅减少陪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或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地政府负责人参会。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脱稿汇报。
二十四、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属保密性质、不宜扩大知晓范围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七、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如有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制度,紧急公文采取串并联方式。
二十九、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公文,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文件报请省长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三十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政府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二、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省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确需临时发文的,由文件起草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发文立项申请。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地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四、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闭环工作法,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工作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健全完善催办督办机制。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履行“一岗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改进调研方法,提倡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随机调研,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对口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工作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加强调研统筹,防止扎堆调研。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省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车辆配备等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二、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扛起“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重大职责使命,深入践行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信心、增强主动,守正创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脚踏实地把既定目标变为现实,奋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20〕1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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