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
珲住建发〔2026〕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
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4日
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
三、适用范围
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
(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
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
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
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
(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
(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
(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
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
(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
(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
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
七、信用信息公开
(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
八、评价结果实效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
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
十、奖惩机制
(一)列入“红名单”激励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
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
(二)列入“黑名单”惩戒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
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
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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