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为:Siping province social credit system build promotion ASSN. 缩写:sppSCSBPA.
第二条 本会是经四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由四平市重视信用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协会组织及信用建设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跨所有制、跨行业、市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进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社会信用体系、服务企业诚信建设、服务信用四平建设”为目标,以搭建信用建设服务平台和开展信用建设活动为载体,带领全体会员宣传普及信用知识、信用理念,开展信用咨询,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全面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我市良好信用形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位于四平市非公党建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学习交流信用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三)教育会员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四)为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专业人才,帮助会员提高信用观念和信用管理水平;
(五)开展信用经验交流,信用信息咨询、商业信用服务等活动。为会员发展经济开展项目合作、招商引资提供信用支持。
(六)在政府指导下,促进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征信服务市场,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信用政策,参与行业信用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组织指导市内各专业性协会团体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动各行业内部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九)发挥促进会连结、沟通桥梁纽带作用,不定期举办信用论坛、行业信用研讨会等活动,以加快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十)加强与各地同行业组织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十一)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调解纠纷、协调内外关系。
开展对经营主体的信用认证、信用评价和信用推广;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四平市境内重视信用的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组织及信用建设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信用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三)单位信用较好;
(四)积极响应和带头践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近三年无失信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的人士;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但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外事和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会聘信用专家若干名。
(七)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接受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缴付标准: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元,其他会员每年200元。具有多重身份的会员,应按最高会费标准缴费,不重复缴费。会费缴付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4月1日。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工资福利制度及聘用合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修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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