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

【政策法规】交通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3-02-20 09:10:03  点击数:1390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交通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交通运输局各单位、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二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信息分类

第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

第二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近 5 年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及参建单位等信息应记入建设项目信息。

凡列入我市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养护计划,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信息以及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信息根据从业单位类别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一)施工单位信息,包括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财务指标、开立基本账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经营、技术、财务负责人简历,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状况,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二)监理单位信息,包括监理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财务指标、开立基本账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经营、技术、财务负责人简历,主要经济、管理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状况,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企业简历、人员状况,资质、资格情况,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已完业绩、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四)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包括试验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等),资质、资格情况,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主要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五)建设(招标)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招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从业单位信息。

第四条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试验检测、工程造价、安全、监理人员等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人员类别、证书编号、个人信用档案等。

第五条 市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信息公开企业名单等信息,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以及其他需公告的市场信息等。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主要有:遵规守纪、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在从事交通建设活动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被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信息等。

信用评价信息是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除上述信息内容外,发布时间、信息来源等也应记入市场信息。

第四章 信息征集

第一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上述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公路管理处采集并报送近5年所属市内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立功竞赛等信息)等。

第三条 港航管理局采集并报送近5年市内水运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立功竞赛等信息)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集并送近5年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参与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立功竞赛等信息),并按要求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集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对参与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履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向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立功竞赛等信息),市管项目中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本项目当月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等情况信息。

第七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章 信息发布

公开信息每年度更新一次,安排在1-2月份。更新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发布的信息更新通知为准。更新期间,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从业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第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组织或个人投诉事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系统维护工作内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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