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政策法规

四平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来源: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02-04 15:28:33  点击数:1267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四平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吉林省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通知》(吉政协调办{202054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提高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吉林四平)(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涉及行业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类标准,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对交通管理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自动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共享。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管理相对人的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如上级部门有分类管理规定的,参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行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对行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管辖的相对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产生的涉及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等级划分

第五条 公共信用等级评价以行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实行一年内量化分级,主要依据管理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奖励信息、评优评先信息、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失信违约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各类“黑名单”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交通局下属各部门每月最后一周上报本周上述情况产生的结果至局法规科。法规科负责将信息整理归集。各下属单位上报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管理相对人的公共信用评价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结合的原则,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社会责任四个维度,确定指标体系及权重。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 结合定性判定原则,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BCD五类,并根据信息更新情况定期调整。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BCD五类。级表示企业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0分为优秀;级表示该企业信用评分大于等于550分小于650分为良好;级表示该企业信用评分大于等于450分小于550分为一般;级表示该企业信用评分大于等于350分小于450为较差;级表示该企业信用评分小于350分为差。对于企业存在黑名单的情况,直接将企业等级定性为差。

第九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A级信用应当具备条件为市交通局发布“红名单”条件。

()B级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不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3(不含)以内的;

()C级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次(包含)以上5次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包含)以上5次内的,且罚没款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

3.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3次(包含)以上5次内的;

()D级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5(不含)以上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5(不含)以上,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3万元;

3.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5(不含)以上的;

()E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交通局发布的“黑名单”条件。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三章  评价结果共享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以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结果及扣分项。

市交通局定期将管理相对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结果推送给各部门。每月集中推送一次。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定期通报信用等级下降主体名单,并提示各部门加强监管。

第四章  信用协同监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对管理相对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 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降低抽查比例, 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四)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 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企业,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E 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提高抽查比例, 增加检查频次;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四)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活动;

)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经身份核验后可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申请查询本单位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二十条 管理相对人可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四平)”自主上报本单位良好信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纳入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相对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异议处理完毕的信用信息不再作为公共信用评价依据,市信用平台同步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 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给交通局,市信用平台应当将该信用类别调整为已修复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12日起施行。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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