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公示”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平市商务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02-04 15:29:58  点击数:1264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四平市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强化商务领域信用监管,促进商务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四平市商务领域信用主体,即四平市各级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负有行业指导职能的法人或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商务部门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主体。

第三条 各级商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管辖区域内商务领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应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信用主体分级分类,各级商务部门依据信用核实、分级分类结果对信用主体开展联合奖务。

第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依托言林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四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平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等,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有关信息录入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指定事项开展事前承诺、信用核实。

第五条 商务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待“平台”实际推广使用后,将逐步扩大至商务领域的家政服务、成品油、二手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业。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业指导对象,各级商务部门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商务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商务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信用主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信用主体,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信用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救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位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平市商务局

                              20201213


四平高商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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