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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和 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02-04 15:30:31  点击数:1266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对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和
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吉政数联〔2020〕10号

 

中省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 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等有关要求, 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 机制,促进各类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吉林省政务服务和 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文化和 旅游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吉 林省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对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

关于对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和
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 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消防 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 消防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 进各类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 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 支行、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等部门就针对消防安全领域 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惩戒对象及行为

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其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 执业的。

(三)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 单位或个人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有主体 责任的。

(四) 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 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 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 相关责任主体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 理由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六) 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 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 单位(场所)存在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严 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八)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 构承诺的消防安全内容失实,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惩戒措施

(-)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1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加严重失信单位抽查 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实施单位: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自然 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 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 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 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单位和个人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

(实施单位: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 援总队)

(二)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实施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 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承诺严重失实的 行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 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作为项目核准的参考 依据。

    (实施单位: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工业与信 息化厅)

    (五) 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 参考。

    (实施单位: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六) 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作为金融扶持、财政 奖补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 林监管局)

    (七) 将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 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八)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 失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单位: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 援总队)

    (九)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 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 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

(实施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 惩戒实施方式

    省、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 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时提供消防安全领域存在 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在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信 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消防安全领域单位和 个人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 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 报给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 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

    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要制定失信联合惩戒相关配 套制度,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异议申诉、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动 态管理工作。被纳入惩戒对象的,联合惩戒决定部门应当事先 履行告知程序,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诉, 由联合惩戒决定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积极督促、引导失信单位和个 人纠正不当行为,指导协助社会单位和个人规范修复。被纳入 一般失信主体的信息修复,要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单位或个 人可以向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 材料,审核期为7个工作日,经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审核通 过后撤销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向实施联合惩戒决定部门提 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 以修复,信用修复后,免除对失信单位或个人的惩戒。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信用中国”网 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领域失信单位 和个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惩戒信息。

    、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 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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