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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0-09-27 15:26:23  点击数:1285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四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水监督〔2019〕284

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铁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安管〔2018〕643号)要求,四平市水利局制定了《加强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经市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水利局

                                                                                 2019年9月12日


加强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安管〔2018〕643号)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增强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工作,促进全水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加强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制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及时、有力、有效。

——综合监管。优化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落实责任。明晰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责任清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格和责任体系,补齐监管短板,“严实深细”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健全机制。加强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健全源头治理、过程管控、风险防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薄弱环节,落实落细监管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水利监管责任体系

(三)落实主体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是水利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意识,严格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先进管理体系建设,实现管理、生产、施工、运行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强化全员、全过程管理。

(四)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实施水利监管工作。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厘清与本级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明确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单位的管理责任,确保事事有人管。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监管手册,明确监管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明晰处罚标准,规范监管行为。要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要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直管工程法人履行监管工作情况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五)严格放权事项监管。

强化下放和委托事项监管。按照“谁下放、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下放和委托事项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培训和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承接的职权事项。进一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打通行政审批“最后一公里”。

(六)严格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管。

    坚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监管。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利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着力维护河湖健康。落实节约用水政策,完善节约用水规划,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依法打击非法取水、超标准取水、破坏水环境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引供水管线日常巡视,严格水质监测,强化设备和工艺运行管理,严守城市工作安全底线。

(七)严格水土保持工作监管。

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规范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和指南,高效做好审批工作,对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时录入监督管理系统,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天地一体化提供支撑。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及时开展验收报备工作。

(八)严格水旱灾害防御监管。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加强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加强对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监督。

(九)严格河道采砂监管。

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强化对采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组织技术审查,组织开展全采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立采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内河道采砂具体管理措施。按照批复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开采量、开采范围、开采期。严格贯彻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按“一年一场一证”原则发放采砂许可证。认真落实“两高”关于河道采砂司法的解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十)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相关流程,规范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与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依法清理和查处违规侵占河湖违法建筑物和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监管。

    加强工程建设“四制”监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指导规范组建项目法人,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管理。加强工程开工监管,督促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开工备案程序。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受理招标投诉举报工作,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招标工作进程,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强化阶段性验收技术把关,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建立未验收项目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推进验收工作进程。

(十二)严格水利工程质量监管。

切实落实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强化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的落实。加大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检测机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合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监督工作及时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将存在问题及时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十三)严格水利安全生产监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订水利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加强水利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对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所属水利工程运管单位直接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辖区内水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抽查建设工程项目和运管单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加强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及时报送安全工作信息。

(十四)严格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监管。

落实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加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和监管。强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对满足条件的水库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定期汇编建档和上报。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组织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对病险水库(水闸)及时组织开展除险加固。

(十五)严格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加强信用体系管理,实行信用体系与招标投标挂钩,大力推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十六)严格农村水利监管。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监督,落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以及工程建后运行管护监督,督促法人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农村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指导,保障规划实施和政策措施落实,确保工程长效可持续运行。

(十七)严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监管。

强化移民安置全过程管理,加强前期工作指导,严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审批审核关口,推动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监督检查机制,创新安置方式,推动移民搬迁安置进度、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抓好移民安置验收,规范程序,保障移民妥善安置。统筹推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建立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预控为主,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健全水利监管机制

(十)强化源头防控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建立重大水利工程运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主要城市江河堤防、水土保持、河湖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行业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对水利工程运行、水利工程质量、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十)强化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采购、质量检测监测、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环节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实现全程监管。

(二十)强化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二十)强化信息发布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

(二十)强化监管约谈机制。

制定督办约谈办法,强化巡查督查,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等突出作风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采取约谈问责、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落实。

五、提高监管保障能力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提高对加强水利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水利监管工作机制,把监管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水利监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水利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提升基层基础能力。

切实加强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强化基层监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推进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的监管能力建设,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行为性和教育性事项监管。加快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十)强化水利行政执法保障。

以水利改革发展最为迫切的领域为重点,统筹规划涉水立法项目。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整合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专职水利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监管能力和监管任务相适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完善排查检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衔接。

(二十)推进“互联网+水利监管”。

结合水利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风险监测预警、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二十)妥善处理信访事件。

完善水利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渠道,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多种投诉方式,做好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加强跟踪督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水监督〔2019〕284号四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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