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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0-09-27 15:26:52  点击数:1270 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环字〔2020〕111


各县(市)区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的评价,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奖惩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有关环境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并及时录入系统公示。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评价、信息公开共享、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环境信用信息收集、公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罚、谁评价”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到“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四平市)”以及“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对作出行政处罚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等级评价、挂牌公示,累计计分、改正核销,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根据《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在“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上作出相应记分。

第九条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异议或处理决定变更的,由企业向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申请。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系统内提交审核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核结果对记分进行修复。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改正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核销申请。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系统内提交审核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后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从确认之日起一周年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 环境信用奖惩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信用良好(绿牌)的企业,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主要包括: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优先调剂使用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补助资金;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信用一般(蓝牌)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加快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改正之前,从严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警示(黄牌)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在从严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严格限制各类优惠政策,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不良(红牌)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在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束性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新建项目调剂使用排放总量指标;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不良(红牌)企业,即违法行为计满12分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列为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企业,通告市政数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时在“信用四平”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信用四平”网查询并使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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